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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时讯
中办国办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信息来源:新华社      更新时间:2019-07-16 10:11:10

   据新华社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强调,《规定》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聚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既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又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于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抓好《规定》的学习贯彻。各级党委审计委员会要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统筹谋划和整体推进,促进提高新时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把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巡视巡察等监督贯通起来,形成监督合力。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贯彻执行《规定》,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做到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

  《规定》明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以下统称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

  (四)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下级单位正职领导职务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五)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主要领导干部。

  《规定》指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二)对审计移送事项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三)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在对相关行业、单位管理和监督中有效运用审计结果;

  (四)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规定》指出,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以及组织部门或者主管部门;

  (二)对审计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

  (三)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四)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五)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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