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任人选原则上通过竞争上岗或公开选拔方式产生。特殊职位的也可以通过组织推荐方式产生调任人选。
(一)竞争上岗调任,是指在本系统或本地区内部进行。市级机关主要从所属企事业单位或本系统范围内符合条件人员中,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调任人选;县(区)、街道、乡镇(非选举)机关可以从本县(区)范围内符合条件人员中,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调任人选。竞争上岗按照《江苏省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苏组通〔2008〕69号)规定执行,竞争人选与所竞争职位的比例不得低于3:1。具体程序是:
1、确定调任职位和条件;
2、制定竞争上岗实施方案(包括编制性质、职数、职位空缺情况、竞争上岗对象范围、条件、考试形式等);
3、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4、组织实施;
5、公示;
6、按管理权限审批、办理调动、任职、备案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二)公开选拔调任,是指面向社会在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中,通过公开选拔的方式确定调任人选。公开选拔应按照《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中办发〔2004〕13号)规定执行。经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笔试的人数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0:1,面试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5:1。具体程序是:
1、确定调任职位和条件;
2、制定公开选拔实施方案(包括编制性质,职数、职位空缺情况,选拔对象范围、条件、考试形式等)和公告;
3、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4、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
5、公示;
6、按管理权限审批、办理调动、任职、备案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三)特殊职位调任,是指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不宜进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也可以通过组织推荐方式产生调任人选。具体程序是:
1、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任职位和条件;
2、向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调任计划(包括:编制性质及空编情况、领导职数及空缺情况,调任人数及理由等);
3、征求调出单位意见;
4、组织考察;
5、集体讨论决定;
6、公示;
7、报批;
8、办理调动、任职、备案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二、调任机关对调任人选应当进行严格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内容包括调任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
考察时,应听取调任人选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群众和干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所在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并提供客观、真实反映调任人选现实表现和廉政情况的材料。
对公开选拔方式调任的,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考察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不低于3:1;竞争上岗的比例不低于2:1。
三、 调任机关党委(党组)根据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调任人员,并按照任前公示制有关规定在调出、调入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15日。
四、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调任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反映有严重问题未经查实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调任。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拟调任人员后,调入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核、审批或备案。
(一)市级机关调任人员,按照职责分工,经调入机关审核合格的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批后,办理录用手续,并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二)县(区)、街道、乡镇(非选举)机关调任人员,经县(区)委组织部和人事(劳动人事)局审核同意后,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批,办理录用手续,并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六、调任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调任请示。
(二)《公务员调任审批表 》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调入审批表》。
(三)调任人员考察材料。
(四)调出单位意见;根据调任人员情况由纪检监察机构提供的廉政情况;需要进行离任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
(五)调任人员体检表和在原单位任职文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任书、学历学位证书等。
七、调任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必须参加市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任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办理正式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任职时间从试用期开始计算;考核不合格的,回原单位工作或由本人另行择业,原单位及试用部门应予以协助并办理有关手续。调任人员试用期内不得转任到其他机关任职。
(调任资格详见连委组发[2009]48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