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人才〔2018〕5号
关于印发《水晶雕刻人才技能等级评定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场)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委各部委办,县各委办局(公司)院行社,县各人民团体,县各园区管委会:
现将《水晶雕刻人才技能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东海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水晶雕刻人才技能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水晶行业发展特点,建立科学的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激励更多水晶雕刻人才不断提升技艺,促进水晶雕刻技艺传承与创新,推动水晶文化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水晶雕刻人才技能等级评定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定管理对象为直接从事水晶工艺品雕刻的人员,从事研究、教学、行政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人员不在评定管理范围内。评定管理对象除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条件外,还必须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政府推动、协会参与、专家评审原则;坚持依法行政、科学评价、规范评审原则;坚持广聚人才、注重传承、鼓励创新原则;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原则。
第四条 等级称号由低到高分为四个等级,各等级由高到低细分为不同档次,分别为助理水晶雕刻师(D1、D2、D3)、水晶雕刻师(C1、C2、C3)、水晶雕刻名师(B1、B2、B3)和水晶雕刻大师(AL、A1、A2)。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东海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东海县水晶宝石行业协会联合制定水晶雕刻人才技能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授予水晶雕刻人才技能等级称号。
第六条 成立中国水晶雕刻人才技能等级评审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组委办”),负责组委会日常事务、赛事组织和申报材料审核、整理、归档工作。
第三章 晋升途径和专业条件
第七条 初评认定
具备相应专业条件,已获得相应荣誉称号或职业资格、技术职称的水晶雕刻人员可采取初评认定方式获得等级称号。具体条件如下:
(一)助理水晶雕刻师(D1、D2、D3)
等级 称号 |
等级 代号 |
专业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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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水晶 雕刻师 |
D3 |
参加雕刻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或从事水晶雕刻工作1年以上,基本掌握水晶雕刻基础理论和基本操作技能。 |
—— |
D2 |
取得雕刻行业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员职称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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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
取得雕刻行业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或助理美术师职称资格证书。 |
(二)水晶雕刻师(C1、C2、C3)
等级 称号 |
等级 代号 |
专业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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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晶 雕刻师 |
C3 |
①从事雕刻行业5年以上,有较丰富的创作经验; ②有一定的艺术修养和理论水平; ③技艺精良,个人作品获得市级以上奖项; ④艺术成就为本市同行所公认,并有较高声誉。 |
取得雕刻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工艺美术师职称资格证书。 |
C2 |
获得市级部门授予的名人或市级行业协会授予的大师等荣誉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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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 |
获得市政府授予的大师等荣誉称号。 |
(三)水晶雕刻名师(B1、B2、B3)
等级 称号 |
等级 代号 |
专业条件 |
|
水晶 雕刻名师 |
B3 |
①从事雕刻行业10年以上,有丰富的创作经验;②有较高的艺术造诣和理论水平,在《东海水晶》或其他省市级期刊上发表过2篇以上关于本行业技艺研究的论文; ③技艺精湛,敢于创新,个人作品获得省级以上奖项; ④艺术成就为省内同行所公认,并有较高声誉。 |
取得雕刻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资格证书。 |
B2 |
获得省级部门授予的名人或省级行业协会授予的大师等荣誉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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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 |
获得省政府授予的大师等荣誉称号。 |
(四)水晶雕刻大师(AL、A1、A2)
等级 称号 |
等级 代号 |
专业条件 |
|
水晶 雕刻大师 |
A2 |
①从事雕刻行业15年以上,有丰富的创作经验;②有深厚的文化艺术修养和理论水平,在《东海水晶》或其他国家级期刊上发表过3篇以上关于本行业技艺研究的论文; ③技艺精湛,独树一帜,善于创新,个人作品获得国家级以上奖项; ④德艺双馨,艺术成就为国内同行业所公认,并有较高声誉。 |
取得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资格证书或获得行业内广泛认可的国家级行业协会授予的名人等荣誉称号。 |
A1 |
获得行业内广泛认可的国家级行业协会授予的大师等荣誉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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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 |
为传承和创新水晶雕刻技艺、推动水晶文化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起到领军作用。 |
第八条 大赛晋级
大赛分为新秀赛和名人赛,一般每年举办1场。新秀赛参赛对象一般为助理水晶雕刻师,根据大赛成绩可晋升至水晶雕刻师,特别优秀的,可破格晋升至水晶雕刻名师。名人赛参赛对象一般为水晶雕刻师和水晶雕刻名师,根据大赛成绩可晋升相应档次,特别优秀的,可作为水晶雕刻大师提名人选,进入综合评审环节。具体办法以各次大赛公布的方案为准。
第九条 综合评审
对长期从事水晶雕刻工作,虽未获得相应荣誉称号或职业资格、技术职称,但有突出才艺或对水晶行业有突出贡献的水晶雕刻人员,允许破格申报,采取综合评审方式授予等级称号,但应从严掌握。综合评审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开展,申报对象必须申报水晶雕刻名师及以上等级称号、必须经5名以上水晶雕刻大师推荐,并提供近年来创作的代表本人最高技艺的实物作品不少于3件(套)参评。评审工作邀请行业内知名水晶雕刻大师担任骨干评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四章 申报受理和评审授予
第十条 组委办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一个月之内受理。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由组委办组织评审,评审通过后,将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组委会授予相应等级称号。
第十三条 组委办留存相关申报资料,存档备案。
第十四条 对获评等级称号的水晶雕刻人才颁发相应等级称号证书。
第十五条 等级称号证书由组委会统一制作、发放。
第五章 监督处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组委会核实,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并停止因获得等级称号所享受的一切待遇:
(一)违反规定程序授予等级称号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授予等级称号的;
(三)假借他人作品、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获得等级称号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道德标准,有损水晶雕刻人才技能等级称号荣誉的;
(五)应当撤销等级称号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试行期间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东海县人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