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人才﹝2015﹞2号
关于印发《东海县“晶都英才工程”
培养对象选拔、培养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场)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委各部委办,县各委办局(公司)院行社,县各人民团体,县各园区管委会:
现将《东海县“晶都英才工程”培养对象选拔、培养与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海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5年7月16日
东海县“晶都英才工程”培养对象
选拔、培养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人才强县”战略,加强我县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人才竞争力和创新创业能力,根据《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选拔、培养与管理暂行办法》和《连云港市“521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选拔、培养与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晶都英才工程”,旨在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选拔培养一批中青年优秀人才,加快建立门类齐全、梯次合理、素质优良、堪当重任的高层次学术技术人才队伍。
第三条 从2015年起,在全县范围内选拔30名左右学术技术领军人才、100名左右学术技术拔尖人才和300名左右学术技术骨干人才。通过5年左右时间的培养,第一层次的30名学术技术领军人才成长为本行业市内知名专家,在相关领域具有领先水平、做出重大贡献,其中5名左右力争成长为省内知名的高级专家、省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负责人、省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省级企业科技研发平台负责人;第二层次的100名学术技术拔尖人才,在全县学术技术界具有一流水平,取得显著成果和突出业绩,并能推动技术创新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区域和行业发展,其中20名左右力争成长为市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市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市级企业科技研发平台负责人;第三层次的300名学术技术骨干人才,在相关行业取得较为突出的成果和业绩,成长为学术技术领军人才或拔尖人才,其中50名左右力争成长为市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骨干、市级以上企业研发平台骨干。
第二章 选拔对象
第四条 选拔对象为全县各类组织中直接从事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或从事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
第五条 注重选拔在我县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能够突破关键技术的中青年高层次人才。优先选拔在经济社会发展一线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中青年高层次人才。
第三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培养对象人选的基本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思想品德好,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有高尚的学术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第七条 学术技术领军人才人选一般
第八条 符合基本条件及第七条相应要求,且近五年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提名为学术技术领军人才: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取得的创造性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科学价值和应用前景,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为同行所公认,具有专著或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相关文章。
2、在工程技术领域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有重要的发明创造或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并以市场为导向,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及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重要贡献,获得国家、省科技进步奖项或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人。
3、主持并完成省、市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重大科技专项,创造性地解决关键技术问题,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作出重大技术创新和重要贡献,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市内领先或省内先进水平,为同行所公认,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取得富有创见性的研究成果,创新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对该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产生很大推动作用,在学术界有重大影响,学术水平居于市内领先或省内先进水平,或为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解决重大难题,取得显著社会效益,获得省(部)哲学社会科学三等奖以上或市(厅)哲学社会科学二等奖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人。
5、在宣传文化、教育卫生等领域造诣高深、成就突出,是我县某一学科领域的带头人,并对该学科的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三等奖或市(厅)级二等奖以上奖励者,在市内同行中享有一定声誉,社会影响力较大。
第九条 符合基本条件及第七条相应要求,且近五年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提名为学术技术拔尖人才:
1、在工程技术领域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有重大创新成果,获得县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人。
2、在主持并完成县重点工程、重点企业技术设计改造以及在消化引进高科技产品、技术项目的设计、研制、管理中,创造性地解决技术或管理难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应用高新技术成果,领办或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在省内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综合竞争实力,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
4、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对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提出有重大价值的可行性论证、建议,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在基础理论研究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获得市(厅)哲学社会科学三等奖以上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5、在宣传文化、教育卫生等领域成绩突出,对我县宣传文化和教育卫生事业的发展作出重大贡献,获得市(厅)级三等奖以上奖励者,在本专业为同行所公认,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
第十条 符合基本条件及第七条相应要求,且近五年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提名为学术技术骨干人才:
1、在工程技术领域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获得县级以上科技进步奖项的主要完成人。
2、在经济社会发展一线,研究开发、推广、应用新成果、新技术、新工艺等,取得较为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在县级以上科技项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担任研究、设计、施工等方面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并作出突出贡献者。
4、在人文社会科学方面,发表重要学术论文或出版专著,并在县内外引起较大反响,获得市(厅)哲学社会科学奖项。
5、在宣传文化、教育卫生领域取得一定成绩,对我县宣传文化、教育卫生事业作出一定贡献,获得县级以上奖励,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发展潜力,在本专业和社会上有一定影响的中青年人才。
6、在应用技术领域,具有高超技能水平,在推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培养后备人才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
第四章 选拔办法
第十一条 培养对象的选拔工作,在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第一、二层次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第三层次由县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成立“晶都英才工程”专家委员会,负责培养对象推荐人选的选拔工作。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专家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培养对象的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培养对象人选一般由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各单位推荐的培养对象人选,经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初评,并报主管部门党委(党组)批准后,报送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县委组织部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科技局组织专业评审组对推荐的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人选进行评审。在专业评审组评审的基础上,组织“晶都英才工程”专家委员会对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人选进行综合评审,评定培养对象,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五条 第三层次培养对象人选,由各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经县委组织部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科技局审核后,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章 培 养
第十六条 组织培训进修。每年组织培养对象参加高层次的理论知识培训,着重培养他们的创新精神、团队精神和奉献精神。充分利用各种人才培养资源,加大培养力度,多形式、多渠道组织培养对象到国内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参加培训进修、学术访问。鼓励和支持培养对象参加各种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开展国际和地区科技交流与合作。
第十七条 实行项目资助。鼓励和支持培养对象承担国家、省、市、县重大科研项目、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等项目。以项目实施带动培养对象创新能力的提高,带动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管理期内,对列入第一层次的培养对象,以3万元为平均数,县人才办择优给予2-5万元的科研项目资助;第二层次的培养对象,以2万元为平均数,县人才办择优给予1-3万元的科研项目资助;第三层次的培养对象,以1万元为平均数,县人才办对不超过100名的培养对象择优给予0.5-2万元的科研项目资助。主要用于资助培养对象主持的研究项目,尤其是县级以上重点研究课题和开发项目等。
第十八条 给予集成支持。加强培养政策的配套衔接,整合资源优势,形成培养合力。培养对象在申报重大基础研究计划、重大成果转化、优势学科建设等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充分发挥培养对象所在单位的主体作用,积极安排培养对象承担科研项目和科技攻关项目,为他们配备得力的工作助手,鼓励他们参加各种学术交流活动,并在时间和经费上给予保证。优先推荐申报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国家或省、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333”工程、市“521”工程培养对象。
第十九条 充分发挥作用。充分发挥培养对象在决策咨询、重大项目攻关、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积极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园区或单位建立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以基地为载体,支持和鼓励培养对象创新创业。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每年组织培养对象到基层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咨询、技术服务和知识培训活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第二十条 发放图书资料补贴。管理期内,对列入第一层次的培养对象,每人每年发放1800元,由县财政支付;第二层次每人每年发放1200元,由县财政和所在单位各支付一半;第三层次每人每年600元,由所在单位支付。管理期内,培养对象已经享受市以上项目资助、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县级同类资助、补贴。
第二十一条 给予表彰奖励。管理期满后,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表彰奖励一批取得重大学术和科研成果、获得县级以上重大奖项和国家发明专利,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显著贡献的培养对象。
第六章 管 理
第二十二条 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晶都英才工程”的领导及重大问题的决策。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工程实施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具体管理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进行。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由县委组织部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科技局管理;第三层次培养对象由县各主管部门管理。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实行目标考核制度。培养对象管理期限为5年。管理期内,培养对象要制定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培养工作主管部门。县及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对培养对象进行期中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并根据需要,适当调整补充培养对象。管理期满后,主管部门对培养对象进行严格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行滚动培养。
第二十四条 建立信息管理和联系制度。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培养对象信息管理库,加强对培养对象的跟踪管理和服务。按照管理所属关系,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或县有关主管部门与培养对象建立联系制度,定期走访慰问,及时了解和帮助解决培养对象在科技创新、学术研究等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第二十五条 改善培养对象的工作、学习条件。及时了解和掌握培养对象的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子女入学、医疗、住房等方面的后顾之忧,并定期组织培养对象进行健康检查和疗养。
第二十六条 培养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培养资格: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行为;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或擅自脱离原单位;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取消培养资格,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培养工作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培养对象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调离本县的,主管部门应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培养对象在县内跨行业调动的,原主管部门应将有关材料移交给新的主管部门,并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选拔、培养与管理工作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