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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东海县加快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      更新时间:2015-08-18 21:23:20

 

东委发〔201541

 

 

中共东海县委  东海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海县加快引进高层次人才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场)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委各部委办,县各委办局(公司)院行社,县各人民团体,县各园区管委会:

《东海县加快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东海县委

                      东海县人民政府

                            2015716

东海县加快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人才强县”战略吸引更多的国内外优秀高层次人才来东海创新创业,为建设幸福东海提供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根据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坚持科学人才观和“突出高端、急需实用、能力优先、注重业绩”的原则,实行全职引进与柔性引进并举,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通过聘用、咨询、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等形式,柔性引进各类急需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人才引进的重点领域:

硅工业、食品工业、机械汽配、新型建材四大工业主导产业以及水晶特色产业、现代农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重点引进新材料、新能源、新医药、现代装备制造等新兴产业和金融投资、会展经济、电子商务、现代物流、软件与服务外包、文化创意等领域紧缺、急需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第四条  人才引进的重点对象:

创业人才,指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我县投资创(领)办科技型和现代服务业企业的高层次人才或团队。本人为所创(领)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本人或团队的实收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

创新人才,指县内企业和各类研发机构引进的,掌握关键技术、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职称的高层次研究开发和管理人才,引进后能在我县服务3年以上。

急需人才,指县内企事业单位全职引进的、具有全日制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且为我县紧缺、急需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端管理人才,引进后能在我县服务3年以上。急需人才目录,由用人单位申报、人社部门定期发布

第五条  政府每年设立2000万元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及相关奖励政策兑现。专项资金计划单列,专款专用。

设立“重才爱才先进单位”和“晶都英才”奖。对重视人才工作,在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人才每两年表彰一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资金扶持。高层次人才自带项目进入园区创业的,项目投产后,其产品被省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的,给予50100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资金扶持,特殊人才“一事一议”。高层次人才以技术成果投资创业的,可按不高于注册资本的70%作价入股。

第七条  场地保障。对高层次人才创(领)办的企业,园区优先给予生产建设用地政策倾斜,优先提供标准化生产厂房,并给予10%的租赁或购买优惠

第八条  科研奖励。引进人才在我县申报并获批市级以上人才项目资助的,根据项目层次给予一定科研奖励:获批国家“千人计划”的,每人30万元;获批省“双创计划”的,其中“双创团队”每个30万元,“双创人才”每人10万元,“双创博士”的创业创新、博士后等类别每人5万元,科技副总类别每人3万元。奖励资金与上级项目资助同步序时发放,其中用于个人(团队成员)补助不低于30%。同一人才获不同项目资助的,按就高原则补足差额,不重复享受科研奖励。

第九条  专家津贴。给予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专家津贴。对企业引进的年薪12万元以上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经综合认定,每年给予110万元的专家津贴,为期三年。

第十条  生活补贴。给予急需人才生活补贴。急需人才服务满1年后,经综合认定,按照硕士(副高)博士(正高)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2000元的生活补贴,为期三年。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补贴。鼓励企业和人才申报国家和省市人才项目,并安排专业人员为申报提供对口指导、帮办服务,对申报产生的材料费用给予专项补贴。

第十二条  住房保障。企业和各类研发机构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优先申请入住县人才公寓,三年内免收租金。企业引进的急需人才自行租赁住房的,给予为期三年的住房补贴,具体标准为:硕士(副高)每人每年5000元,博士(正高)每人每年10000元,补贴按年发放。在我县企业服务3年以上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在东海首次购买住房时,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补助。

第十三条  配套服务。设立高层次人才帮办服务中心,开辟人才服务“绿色通道”。优先推荐高层次人才参加各类进修培训、学术交流和评选表彰等活动;从县外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子女随迁、随调的,实行“对口对应”就业安置,适龄子女根据就近原则和实际情况安排入读县内公办学校;建立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卡制度,定期组织健康体检和疗养。

第十四条  特殊贡献奖励。对企业在经营管理、技术发明、科技攻关、工艺革新等方面引进的,对东海产业作出突出贡献的院士、产业领军人才、产品关键技术创新人才,经综合评价认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引才奖励。鼓励社会引才,对企业引进急需人才,首次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工作满1年的,按照引进人才的不同层次及成果,给予用人单位或引荐人100010000元的一次性引才奖励。

第十六条  优化招聘方式。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报经市人社部门批准,可优化招聘程序,通过“面试+考核”的方式进行招录。

第十七条  实行人才需求公告、引进计划备案、引进人才确认和奖补资金核拨等制度,规范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

第十八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资助工作由县人才办每年定期组织集中评审、复核,拟资助人选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本办法落实。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东海县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急需人才引进暂行规定》(东委发〔200963号)同时废止。之前相关文件涉及到的人才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中共东海县委办公室                             2015716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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