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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引育
东海县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和急需人才引进暂行规定
信息来源:      更新时间:2010-08-11 00:00:00

东海县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和急需人才引进暂行规定

(委发[2009]63)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才强县”战略,进一步加大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和急需人才引进力度,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层次创业人才是指以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的形式来我县投资创(领)办科技型企业的高层次人才或团队。创(领)办企业的主导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或引领相关产业发展,有较大的市场潜力和预期经济效益。本人为所创(领)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拥有与其所创业领域产品、技术相关的专利、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在产品开发和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具有丰富知识和经验,本人或团队的实收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

高层次创新人才是指在我县企业工作,具有博士学位,掌握关键技术的高层次研究开发和管理人才。本人具有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及相关机构关键岗位上从事研发或管理工作的经历,并取得了突出业绩,拥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国际公认的执业资格,能连续为我县服务3年以上,且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6个月。

急需人才是指本人具有较高职业素养和工作技能,能够满足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紧急需求的人才。急需人才目录,由用人单位申报、人事部门每年初制定发布一次。

第三条 县政府每年安排2000万元人才专项资金,通过提供担保、贷款贴息、补助(补贴)、奖励等形式对引进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和急需人才给予扶持。

设立“重才爱才”和“晶都英才”奖。对重视人才工作,在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人才每二年表彰一次,并给予重奖。

第四条 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所实施的项目经过评审,由县财政根据不同等次给予50150万元的扶持资金。

所创(领)办企业注册后1个月内,根据项目规模及生产建设情况,优先优惠提供标准生产厂房,免收首年租金或给予10%的购买优惠;需生产建设用地的,在用地政策上给予倾斜。

对资金较为困难的创业人才,县政府负责协调提供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三年内免收租金。因新投入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而需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可对其500万元以下贷款提供政府贴息。对具有市场需求的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生产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的,由县政府负责协调担保公司,给予不低于200万元的融资担保。

项目实施产业化生产时,优先享受企业发展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有关专项资金的扶持,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级各类计划,并就高享受相应的政策扶持。处于孵化期的创业项目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先征后奖励,从第三年开始项目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给予50%的奖励。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经评估,根据投资各方约定,其技术成果可按注册资本最高不超过70%作价入股。

第五条 急需人才在本县范围内购租住房的,经县人才办审核,县政府给予为期3年的住房补贴,具体标准为: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人每年3万元;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每人每年2万元;学士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在企业工作的每人每年1万元。

享受上述补贴的人员,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并经劳动人事部门鉴证的合同。

第六条 具有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急需人才,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合同,按学士、硕士(或副高职务)、博士(或正高职务)分别给予总额1.2万元、2万元和4.8万元生活补助。本人可申请专项编制,经单位同意、人事部门批准,可享受事业单位工资、保险等待遇,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具有普通高校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务)的急需人才,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进入事业单位不受单位编制限制。

急需人才的人事关系和档案由县人才服务中心代理保管,其配偶及子女的户籍关系可随调随迁。子女需在本县就读的,由教育部门负责落实,政府规定的收费,按本地居民标准收取,其中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务)人才子女当学年参加本县中考,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七条 鼓励国内外各类人才以柔性流动的方式来东海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对以柔性流动方式为我县服务的高层次人才,在享受省、市有关优惠政策的同时,可给予每月1500元的生活补助。根据所取得的实际成果,县人才办按每人完成项目情况拨给企事业单位最高2万元专家生活补助费。

第八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当年新建的国家级、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由县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到县人才服务中心申报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对到基地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属急需人才由县人才专项资金给予每人每月300元补助。

企业引进急需人才,首次签订3年以上合同且工作满1年的,经县人才办认可,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引进人才奖励费,其标准为:博士学位或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名5000元;硕士学位或副高专业技术职务、高级技师每名3000元;学士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每名1000元。

第九条 本地生源应届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毕业后直接回我县企业工作,属急需人才并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合同的,县人才办分年予以报销大学、研究生期间全部学费。

第十条 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和急需人才引进资助工作,每年集中评审一次,经评审确认后,按本规定享受各项扶持政策。评审程序如下:

1、材料申报。各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进行申报。申报时应提供:《东海县急需人才申报表》、身份证件、工作经历、劳动合同、相关业绩材料以及学历(学位)证书、资质证明(证书)和其它证明材料复印件,属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需提供《东海县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申报表》、《东海县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创业创新计划书》。

2、受理审核。县人才办统一受理申报材料,并会同科技、人事、财政等部门认真审核申报资料的真实性。

在我县范围内,已获“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资助的人才和已获省引进计划资助的单位以同一项目申报不同的人才,不予受理;已获“东海县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资助的,不再享受急需人才补助(补贴)。

3、评审考察。县人才办组织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经实地考察后提出拟扶持人选。

4、社会公示。拟扶持人选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对公示没有异议的,及时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之前相关文件涉及到的人才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2009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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