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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任干部要读懂四个“不等式”
信息来源:中国组织人事报      更新时间:2014-07-03 14:49:34

    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是新时期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和制度保证。贯彻和落实条例,要妥善处理好四个“不等式”。 
  民主推荐得票高不等于群众公认度高。一个时期以来,干部民主推荐票被作为选举票对待,以票取人、被票“绑架”现象突出。一些干部害怕丢票,工作中搞中庸之道,当“老好人”;有些干部平时不务正业,拉圈子、搞帮派,争取民主推荐的“感情票”,导致民主推荐结果失实。《条例》把党管干部原则与发扬民主更好结合起来,两者是辩证统一的有机整体,目的都是为了把干部看准选准。首先,强化了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和把关作用,新增“动议”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初始环节。第二,把民主推荐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必经程序,并规定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但将推荐结果从“重要依据”改为“重要参考”,这样既能防止简单以票取人,又切实贯彻群众公认原则和党管干部原则。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真实了解民意、正确集中民意,在干部选拔任用的各环节,尽可能多地听取方方面面意见,把相关情况了解得更透、把基础工作做得更扎实。 
  经济增长速度快不等于工作实绩好。近年来,选拔干部“唯GDP”论,以至于GDP沦为某些党员干部的“政绩枷锁”,干部考察知人不深、识人不准导致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的问题时有发生。《条例》明确要求,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业绩;群众公认度不高等六种情形,不得列入考察对象;注重结合干部一贯表现,加强对考察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要优化考察程序和方法,把考核识别干部的功夫下在平时,全面、历史、辩证地考察和评价干部,既看选票的多寡,又看日常表现、群众口碑;既看发展又看基础,既看显绩又看潜绩,客观真实准确地评价干部。 
  公平竞争不等于简单以分数取人。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在拓宽选人视野,打破论资排辈和地域、体制限制,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凡提必竞”、“考试导向”冲击“干事导向”等问题。《条例》既坚持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方式,又着力改进规范,明确了两种选拔方式的适用情形,强调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严格资格条件,加强能力、素质测试测评,突出实绩竞争,注重一贯表现。要把分数与实际能力、综合素质与岗位要求、任职经历与发展潜力等结合起来,全面衡量人选的“考绩”与“德绩”、口才与口碑、临场发挥与一贯表现,真正做到好中选优、人岗相适,避免“干得好不如考得好、实绩好不如成绩好”的现象发生。 
  破格提拔不等于降格以求。近年来,由于破格提拔缺少制度规范,有些地方“破格”变“降格”或“出格”,影响了选人用人的公信度。《条例》从严进行规范: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方可破格提拔,并分别明确了具体适用情形;强调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和有关法律、章程规定的资格不能破,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突出严格审批把关,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讨论决定和任职前公示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填补制度空白,堵塞制度漏洞,强化约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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