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党管干部是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根本原则,新修订《干部任用条例》突出强调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讨论决定环节是落实党管干部的关键一环,《条例》对讨论决定环节作了较大幅度修改,内容更广泛、表述更明确、规定更细致、要求更严格。作为组织部门,重点要抓好三个方面。
注重会前把关,防止“仓促上会”。讨论是否充分、能否有效形成决策,前期沟通酝酿非常重要。《条例》将酝酿、讨论和征求意见作为讨论决定环节的有机组成部分,把原来宽松模糊的酝酿和征求意见程序更加具体化、刚性化,目的就是要切实发挥其约束把关作用。必须把酝酿和征求意见作为讨论决定的第一步骤,作为用人决策的前置程序,做细做实会前工作,通过充分酝酿沟通、听取各方意见,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优化人选方案,为科学正确决策奠定基础。
强化上级监督,防止“出格行为”。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赋予领导班子、分管领导和组织部门更大权重。但是,如果缺乏监督,就容易出现“乱作为”、“破格变出格”等情况。《条例》对须报上级组织部门同意、审批、审查的情形和要求作了明确,特别是对涉及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的作了强调。必须严格落实相关规定,细化监督措施,切实防止违规用人行为。
确保有效集中,防止“闯关成功”。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干部任免,是落实党管干部的重要制度安排,也是决定选人用人结果的最重要关口。《条例》对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的程序、要求作了非常具体明确的规定,归结起来,就是要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必须严格执行《条例》的程序规定,注重增强讨论决定的公开性和透明性,讨论前逐个、全面、详细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讨论时要留足时间,保证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尤其在涉及破格提拔人选,以及讨论干部数量较多时,更要注意这一点;在此基础上进行表决,切实防止不符合条件的人选“过关”,确保集体决策质量。(作者系江苏省苏州市委常委、组织部长)
(《中国组织人事报》,2014年5月14日,0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