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或多或少不同程度存在责任情形划分不明、违规失责难以追究等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刚性有力的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机制,能够为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有利于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需明确刚性问责的主体、范围、内容以及具体责任。
有效明确问责主体。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相关责任主体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对干部选任工作具有建议、干预、参与、影响和决策权的有关组织;另一类是对干部选任工作有关环节和内容负有某种权力、承担相关职责的责任人员。与此相对应,相关问责主体也分为集体和个人两大类。要防止干部选任有重大问题时,出现一些责任主体不明甚至相互推诿的情况。因此,对一些共同责任,也要明确相关人员应分别承担的责任,避免出现“集体负责,都不负责”的情况。
合理划分问责范畴。党政干部选任必须经过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程序和环节,有必要在各个环节建立起严密的责任问责机制,从而形成干部选任工作责任追究体系:在民主推荐环节,要明晰推荐责任,首先是要明确党委和组织部门的责任及相关推荐责任人的责任,最大限度确保初始提名环节的客观公正;在考察考核环节,要明晰考察考核责任,相关责任主体要对考察考核材料的客观真实性负责,对是否按规定程序组织考察考核负责,对考察考核的全面性负责,防止考察失察、考核失真;在酝酿和讨论决定环节,建立干部任免工作责任制,要严格遵从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出现一言堂;在任前公示环节,要建立公示反映情况核查责任制,一方面要明确公示反映情况的核查范围,另一方面要明确公示反映情况核查的责任人。
规范界定问责内容。问责内容要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便于在实践中应用实施。大概有以下几个方面:保守秘密,严于律己的责任。要求责任主体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坚决不做跑风漏气的事情和谋取私利的勾当。实事求是,全面真实的责任。要求责任主体特别是组织人事干部,要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严守法纪,按章办事的责任。要求责任主体必须按照干部选任的有关规定和规程办事,不能擅做主张、随意表态、肆意妄为。
严格落实问责追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是确保责任落地的一个重要手段。在责任追究过程中,既要考虑主客观等相关因素,又要区分责任处分的不同形式。对单位主体的责任追究,可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集体调整改组等形式进行;对于个人主体的责任追究,视其情节轻重可考虑采用诫勉处理和纪律处分两种形式。责任主体主观有过失但非故意,并且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后果,可采用批评教育、书面警告、岗位调整的方式进行;责任主体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如在选任过程中放弃原则、隐瞒事实,甚至以权谋私等,对这类行为,可用相关纪律法规进行处理。(作者系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委常委、组织部长)
(《中国组织人事报》2013-09-30 06版:理论评论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