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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房
信息来源:      更新时间:2012-04-22 00:00:00
    盐城市民潘大爷给帮办栏目打来电话:“我与老伴都已年近70了,想回农村老家安度晚年。我们在建湖洪桥有一处自己继承的老房子,但由于房子有点旧,我们想再翻新或重建一下。我和老伴都是城镇户口,不知道这样做可不可以?”

  据潘大爷介绍,他在年轻时外出当兵,退伍后就分到盐城工作,属于城镇户口。他的老伴也在多年前农转非将户口迁到了市区。“我们在老家还有一套三间瓦房和二间厨房的老房子,这是我的老父亲、老母亲在世时建的。现在我的父母都已经去世多年了,这套老房子就一直闲置着。”潘大爷说,现在我的女儿、儿子都已经成家立业了,自己就想和老伴再回到老家的祖宅去住住。“农村里空气好,还能与老家的亲戚们串串门。现在我们住在5楼,有点高,如果想出去散散步,像我们这么大的年纪,爬上爬下的都很费力。”

  潘大爷说,由于自己在老家的房子有点旧了,就想再翻新或重建一下。他也曾就回老宅基地上建房一事询问过当地乡邻,有的说“这是你家祖传的老宅基家,就是再翻建个二层小楼也没有关系”,但也有人说“现在你们户口不在当地,又是城镇户口,要想到农村再建房子,恐怕没那么容易”。所以,潘大爷一直拿不定主意。

  就潘大爷碰到的问题,记者咨询了盐城市国土资源部门。一位工作人员介绍,潘大爷所讲述的问题涉及到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所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宅基地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宅基地的使用人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依法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可以继承。对于老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如果确能证明潘大爷享有继承权,那么房屋的所有权归潘大爷。但潘大爷是城镇居民,户口已不在老家当地,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闲置的宅基地应由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所以潘大爷不再享有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能在老宅基地上重新建房。

  记者将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的答复告知了潘大爷,潘大爷表示理解,“既然国家有这样的规定,我们也认同。”随后,潘大爷对本报的帮助表示了感谢。(来源:盐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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