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东海县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
选拔任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完善干部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有效调控的宏观管理体系,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效激励、竞争择优、富有生机与活力的干部管理机制,建设一支符合“三个代表”要求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推动全县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法》和中办发〔2006〕19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选拔原则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3、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4、民主集中制原则;
5、依法办事原则。
二、资格和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政治坚定,能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勤政廉洁,团结同志,得到多数干部群众公认。
2、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具备一定的实践工作经验和胜任岗位需求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知识。担任特殊岗位中层干部的,还要符合相应的条件要求。
3、担任县委工作部门、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县纪委和派出机构、县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温泉度假区、乡镇机关中层正副职和科员职干部,应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以上部门中专业性较强的中层岗位,也可以不受身份限制。担任事业单位中层干部的,应符合编制身份的要求。
4、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提任副职的,应当任科员两年以上;提任科员的,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乡镇科员提任助理级的,原则上应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提任县直副科级单位副职的一般应是本单位的在编人员,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5、中层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三、适用范围
(一)县委委托组织部管理的干部
1、已明确为副乡级的乡镇(场)纪委副书记、党委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统战委员和人武部部长在乡镇(场)之间相同岗位上的平职调整;
2、已明确享受正副科级待遇的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在本部门的平职调整;
3、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及明确享受正副乡科级待遇的干部在中层岗位上的调整。
(二)县委组织部任免的干部
1、设立党(工)委(党组)的县属各有关单位党(工)委委员、党组成员,各乡镇(场)党委委员、股级纪委副书记、党委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统战委员。
党的关系在我县的省市属单位党委委员、党组成员。
2、县委各部门、县政府各部门、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团体、县民主党派、县工商联、乡镇领导助理、机关中层正副职。
3、县属副科级单位副职;明确副科级别的部门内设机构副职。
4、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三)县委组织部备案的干部
1、由各部门、各乡镇党委(党组)集体研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后决定任免的干部:
(1)办事员提任科员;
(2)在本部门平调(不含人秘科、秘书科或办公室正副职)的中层正副职;
(3)县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4)各部门、各乡镇直属股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正职;
(5)县属副科级单位领导助理、中层正职;
(6)国有企业(含改制后的国有资产控股企业)中层正职;
(7)东海高级中学、县人民医院中层正职。
2、由各部门、各乡镇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任免后,报县委组织部备案的干部:
(1)各部门、各乡镇直属股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副职;
(2)县属副科级单位中层副职;
(3)国有企业(含改制后的国有资产控股企业)中层副职;
(4)东海高级中学、县人民医院中层副职。
四、任免程序和方法
(一)县委委托组织部管理的干部任免程序
县委委托组织部管理的干部由县委组织部考察了解,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经部务会议研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
(二)县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任免程序
1、由用人单位党委(党组)集体讨论或由县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任免意见。由用人单位提出任免意见的,经党委(党组)会议研究后,将民主推荐情况、党委(党组)会议记录、考察情况、干部任免审批表一并报县委组织部。
2、县委组织部派考察组到用人单位进一步考察。
3、讨论决定。县委组织部召开部务会议,听取考察组的考察情况,研究决定干部任免。其中,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委员、正副庭长和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委员,由县委组织部提名,分别由县人民法院院长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任免。
4、乡镇(场)人民武装部副部长,由县人民武装部征求所在单位党组织意见,经县委组织部和县人民武装部共同考察,县委组织部部务会议研究决定任免。
5、党内职务的任免。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后,新调任设立党(工)委(党组)的县属单位领导干部,未明确党内职务的,是党员的自然为所在单位的党(工)委委员、党组成员;调离本单位的领导干部,担任的党(工)委委员、党组成员自然免除;乡镇(场)副乡镇(场)长、派出所所长担任党委委员的,调离该乡镇(场)后,党委委员职务自然免除。以上职务的任免,县委组织部不再另行批复。
(三)县委组织部备案的干部任免程序
1、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
选拔任用干部时,必须经过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工作由各用人单位党委(党组)主持。
2、考察
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党组)分管领导负责进行考察。考察过程中,必须根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3、酝酿
各用人单位在干部任免前,应当充分酝酿。酝酿应当根据拟任职位及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等领导成员中进行。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各主管部门党组织在拟定方案前要主动听取乡镇党委对班子调整和干部使用的意见,如果没有原则性问题,乡镇党委要维护主管部门意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予以回复。县有关主管部门和各乡镇要相互尊重,顾全大局,防止派不出、调不出的现象发生。如双方意见难以统一,须报请县委组织部,由县委组织部协商解决。
4、讨论决定
党委(党组)在任免县委组织部一类备案管理的干部前,应形成初步方案并向县委组织部报送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各一份,干部任免备案表一式两份,在征得县委组织部同意后,即可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进行讨论研究。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5、任职
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后,即可对决定任免的干部进行谈话、任职。各部门、各乡镇(场)在任免县委组织部二类备案管理的干部后,要在党委(党组)会议后一星期内将干部任免审批表一份,干部备案表一式两份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五、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是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在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中,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各单位情况及中层岗位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
(一)公开选拔
中层干部的公开选拔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公布选拔岗位,任职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2、报名与资格审查;
3、统一考试;
4、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5、讨论决定。
(二)竞争上岗
参照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联合下发的东委组发〔2000〕03号《关于党政机关中层干部实行竞争上岗的意见(试行)》执行。
六、管理办法
(一)任期制
1、中层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年限不得超过8年,在同一科室工作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2年。
2、中层干部担任副股级、股级职务累计任职年限不得超过20年。
3、中层干部凡男年满53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改任股级非领导职务,退居二线。
4、中层干部达到任职年限的,改任股级非领导职务,日常工作与其他干部一样严格管理要求,享受同等股级干部的生活待遇。
(二)交流轮岗
组织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通过调任、转任等形式,有计划地对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其对象主要是:
1、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2、对培养潜力大、表现突出的优秀年轻干部,有计划地调换工作岗位或工作单位,丰富工作阅历;对部分工作能力一般,不适应现职的中层干部,通过内部轮岗或调整单位,丰富工作经验,提高工作能力。
3、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如双方在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职务的,其中一方必须交流;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另一方在本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干部,必须交流。回避交流不受任职时间限制。
4、符合东委办〔2004〕37号文件规定,需要轮岗交流的。
5、任职满三年和五年需要交流的。
6、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一般不进行交流:
(1)因健康原因影响正常工作的。
(2)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而尚未作出结论的。
(3)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七、纪律和监督管理
1、在干部考察、酝酿、讨论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要严守保密纪律,杜绝跑风漏气,如有违者,要给予批评教育,后果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
2、严格实行派员列席下级党组织研究干部人事工作会议制度。各党委(党组)在研究干部人事工作时,县委组织部将按照东委组发〔2000〕15号文件规定,派观察员列席会议。
3、县委组织部定期不定期对各单位中层干部的选任工作和贯彻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建议。
4、实行中层干部选任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对违反本规定的中层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中层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并责令有关单位党组织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要作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6、实行干部借用审批制度。各单位需要抽调、借用科员、股级或股级以上干部的,须报县委组织部批准同意,并由组织部负责具体实施。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九、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东海县委组织部
二○○六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