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县大学生村官日常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村官日常管理,根据中组部、省市委组织部有关大学生村官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大学生村官必须到村工作,乡镇和所在村要结合大学生村官专业特长,合理设岗定责,确保有职可履、有责可究。乡镇以上单位和部门原则上不准借调使用大学生村官,确需借调使用的,应报上级组织部门备案,且每年借调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未经备案借调的,视同脱岗。
第二条 大学生村官因事因病请假需履行审批手续,请假7日(含)以内的,由乡镇党委审批;7日以上、15日(含)以内的,由乡镇党委审批,报县委组织部备案;15日以上的,由县委组织部审批,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当年病、事假超过半年的大学生村官,不进行年度考核;病、事假累计超过三个月、不超过半年的大学生村官,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三条 大学生村官考核坚持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乡镇党委应定期对大学生村官履职尽责和在岗表现情况进行民主测评,范围包括: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驻村干部、所在村党员干部和群众代表、大学生村官,测评结果按照4:3:3的权重量化计分,并据以综合确定考核等次。
第四条 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的结果,作为大学生村官续
第五条 大学生村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解聘,不再享受有关政策待遇:
1、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等次为合格以下,或民主测评结果低于60分的;
2、脱岗、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日的;
3、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工作安排,或连续两年完不成岗位职责的;
4、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解聘情形。
第六条 乡镇党委是大学生村官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对大学生村官设岗定责、日常管理与考核等工作。县委组织部将不定期督查和抽查各乡镇大学生村官管理工作,结果作为大学生村官工作评先评优的依据之一。对执行制度不严、管理不到位,产生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追究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规定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街道(场)、东海经济开发区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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